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1457号之一
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0003046B,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科路88号西塔7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光,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培林,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P2XYF1A,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三园村55组。
法定代表人:陈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玲玲,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鑫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2022年6月20日,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84元,减半收取计4042元,由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素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於辰
书 记 员 刘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