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与徐州佳程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5561号
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6幢15210-15212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凤国,男,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佳程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马河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
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佳程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啸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 佳
书 记 员  万春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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