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执异138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2472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济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21)沪仲案字第4003号同济大学与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执行机构向被执行人发出(2022)沪01执1242号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赛弗工程减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2021)沪仲案字第400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