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12民初3481号
原告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7492310626。
住所开封市**屯西2号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闫振方,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高级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44165059268。
住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中学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祥符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高级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祥符高级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6元免收。
审判长何晓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