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1098号
原告: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7492310626。住所地:开封市小王屯西2号地。
法定代表人:冯伟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涛、李园园,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开宝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4514J06B。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奉贤路1号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
原告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开宝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06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开封开宝化工有限公司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开封开宝化工有限公司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庆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传付
书 记 员 孙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