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开封汽车修配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04民初712号
原告: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749231062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住址:开封市小王屯西2号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翀,***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汽车修配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378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厂长。
住所地:开封市五一路南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汽车修配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12元,减半收取40256元,由原告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侯丹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