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2执恢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东京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被执行人开封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被执行人开封市外贸土产公司[原中国河南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开封市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汴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被执行人开封市外贸粮油食品公司、开封市外贸土产公司(原中国河南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开封市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6)汴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宗振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