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冯超、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5民初29878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441320XA。
负责人黄垚。
委托代理人张蕊、范振彪(实习),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原阳县。
被告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押砦村146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9731881M。
法定代表人许贵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
负责人郭少军。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保险赔偿款874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蕊、范振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8年5月12日20时20分,石炜驾驶苏E×××××号车辆行驶至郑州市××区时,与被告**驾驶豫A×××××号车辆发生两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炜负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保险人苏州卡罗密欧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24480元。
苏E×××××号车辆所有人苏州卡罗密欧商贸有限公司;豫A×××××车辆所有人为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A×××××车辆于2018年6月3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2000元等交通事故强责任保险及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等商业险种。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苏州卡罗密欧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主要载明:贵公司承保的车辆宝马苏E×××××车辆,于2018年5月12日发生事故,本人已经收到贵公司赔款24080元,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8624元转让给贵公司,并授权贵公司以本人名义或贵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
豫A×××××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保险公司应在其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垫付的8624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8624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