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申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涛、黄璐瑶(实习),河南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许贵增,任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炳坤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3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文书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一审径直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导致**未收到法律文书,违反了民诉法规定。**是实际施工人,也是合伙人,收取120万元工程款合理合法,孙广龙与炳坤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的合法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拒收原审法院以法院专递邮寄发送的判决书,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承担。**的合伙人孙广龙不认可**收到的120万元系工程款,且该120万元也未支付到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专用账户,**也并非施工合同中约定写明的施工方,炳坤公司在另案中被判令再次支付120万元的工程款,**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收取该120万元系代表全体合伙人收取工程款,或收取该120万元有其他的合法依据,原审判令**向炳坤公司返还120万元,并无不当。**称孙广龙与炳坤公司恶意串通,但其却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瑞萍
审判员 段军英
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