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萱诚中赫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9号
申请人: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8号院1号楼8层0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9731881M。
法定代表人:许贵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郑州市萱诚中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凤栖街与锦瑞路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ELWG6W。
法定代表人:李忠义。
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市萱诚中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85215.71元(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账号:1555××××9272)。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市萱诚中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85215.71元(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账号:1555××××9272)。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