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2747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押砦村**附**。
负责人许贵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刚峰诉被告***、被告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营运损失、车辆租金损失等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被告***、被告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5日21时51分许,被告***驾驶豫A×××**车,与原告驾驶豫A×××**车,在龙湖中环东路与秋橙街交叉口处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任婧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任婧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失为停运损失2232元(372元/天x6天)。因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赔偿原告223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刚峰2232元;
二、驳回原告刘刚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