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791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押砦村146号附2号。
负责人许贵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河南炳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10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