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国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民初65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实习),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国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新城区太行大道与开元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9341356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国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41×××7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城南支行)83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41×××7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城南支行)8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林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