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源建筑有限公司

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与河南国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11民初2398号
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市定国村北平原停车场北邻。
经营者:***。
被告:河南国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新乡市。
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诉被告河南国源建筑有限公司、**法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