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1093号 原告: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灵宝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