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1093号
原告: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住灵宝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