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2210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942509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城关镇昌盛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456U2T3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人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豫1426民初22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道支行(账号为:4105********)的银行存款67674.22元,控制限额为164004.88元;查封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县××路××段东侧的土地一宗(权证号为:2×**)。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申请人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道支行(账号为:410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