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807号 申请人:**,男,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942509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5,72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晟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5,72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