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民初451号
原告:四川长江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958478885。
法定代表人:钟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云,法律顾问。
被告: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身份信息未查明。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其余身份信息未查明。
原告四川长江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长江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长江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彩霞
人民陪审员 肖永生
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周仁刚
书 记 员 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