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200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学胡同36号2幢091号。
法定代表人:薛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溦,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6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1397号裁决书,裁决:1、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4日销售岗位业绩提成46850.16元;2、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381.15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均不服该裁决结果,均诉至本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2民初22007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2民初2200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邓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赫
书 记 员 孙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