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催1号
申请人: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三里17号院2楼1门5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0004668、票面金额13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杨灵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温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