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唐保军、创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9903号
原告***,女,汉族,1943年7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高卓,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旗,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创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诉被告***、创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创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创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武卫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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