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润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4民初565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王海舟,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润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六一路青年易居小区南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30164390E。
法定代表人:李瑞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俊、林春光,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沈丘县刘庄店镇尹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丘县刘庄店镇尹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6240862554415。
法定代表人:李农厂,主任。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刘庄店镇尹营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计款251913.40元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被告河南润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计款21000元,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自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双方以后就此案永无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8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