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461号
原告:武汉市顺鑫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川龙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UTDT50。
法定代表人:王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坚,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26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5777810P。
法定代表人:王雄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亮亮,公司员工。
被告:王雄波,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孟涛,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和平大道219号白云边大厦8层801、802、8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53200932。
法定代表人:谢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顺鑫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王雄波、孟涛、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3月29日,原告武汉市顺鑫天地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顺鑫天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顺鑫天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