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2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秦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谢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卫卫,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奇,湖北金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平,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丹,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0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并未查清以下事实:1、***与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2、陈兵与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3、***、陈兵与朱建辉之间的关系;4、***的四笔付款性质如何界定。上述事实能否查清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裁判结果均具有实质性影响。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07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曹文兵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胡 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慧娟
书记员林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