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849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和平大道219号***大厦8层801/802/8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进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道52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