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与某某、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2683号
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185号2栋104层。
负责人:杨建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武汉市毅恒升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麻城市,
被告:湖北万盛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秦园南路17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
负责人:赵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华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