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奥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杭富品山水业主委员会与赛奥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3民终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杭富品山水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附**。
负责人:高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森,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震泽镇八都林港开发区(枫林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4297794L。
法定代表人:吴新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龙,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杭富品山水业主委员会(下称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赛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8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杭富品山水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森,被上诉人赛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龙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赛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关于涉案合同效力。虽然涉案电梯更换工程不是必须招投标的范围,但业委会选择了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涉案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第46条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对中标价进行了实质变更,属无效合同,据此不能认定合同总价为80万元,即使2018年4月25日开标会议增加土建配额费4.5万元,合同总价也只有73.5万元。2.C栋电梯因参数不对造成的重装费用应当由赛奥公司承担。《电梯设备合同》附件一中注明上述参数仅供参考,最终参数以双方确认的图纸为准。赛奥公司作为专业销售、安装电梯的经营单位,没有实地测量也没有依据双方确认一致的图纸进行更换是导致C栋电梯重装的唯一原因,至于喻贵成明知过错在赛奥公司,还与其签订《合同变更书》约定重装工作费用10480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存在明显过错,后果不应由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承担。3.赛奥公司王明玉向喻贵成个人账户支付的5.8万元不能认定为赛奥公司向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支付的电梯大门套装饰费返还款,根据双方约定,如业主方不做大门套装饰工作,赛奥公司退还业主方6.2万元。4.关于喻贵成向赛奥公司支付的52400元的问题,因电梯重做本系赛奥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故该费用应由赛奥公司予以返还或直接抵扣涉案电梯款。综上所述,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已足额缴纳了电梯款且多支付了0.44万元,具体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73.5万-电梯大门套装饰款6.2万-无争议的已付款62.5万-喻贵成代支给赛奥公司的5.24万=‐0.44万元。
赛奥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维持。1.涉案《电梯设备合同》及《电梯安装清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应依约支付电梯款。2.双方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合同变更书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杭富品山水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事实上,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已自行实施了电梯大门套装饰工作,赛奥公司也支付了5.8万元的反包款,故不应再返还6.2万元的电梯大门套装饰款。3.喻贵成向赛奥公司支付的5.24万元系2018年11月23日合同变更书约定的因C栋电梯尺寸错误产生的重做费用10.48万元的一半,一审已认定为杭富品山水业委会的已付款项,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上诉称仅认可喻贵成支付的5.24万元系代业委会支付,而否认赛奥公司向喻贵成支付的5.84万元系喻贵成代业委会收取自相矛盾。涉案电梯款合同总价应为85.24万元(两份合同总价80万元+C栋电梯重装费用5.24万元),减去杭富品已支付的67.74万元(无争议的已付款62.5万元+喻贵成支付的C栋电梯重装费用5.24万元),尚余17.5万元未支付。
赛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支付电梯款17.5万元及该款从2019年1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杭富品山水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决定对所在小区3台电梯予以更换,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报价范围。2018年4月24日,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向所在业主公示9家电梯供应商的竞标价和意向中标单位为赛奥公司和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同月25日,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邀请5名业主和赛奥公司和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列席会议。会议中,赛奥公司对3台电梯更换报价为69万元,并提出增加土建配额费每台1.5万元,包括3台电梯更换、土建配额、监控线路在内的总包干价为73.5万元。同日,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向所在业主公示赛奥公司中标,其中电梯中标价69万元,土建配额费每台1.5万元(3台4.5万元),共计73.5万元(全包干土建配额、监控线路)。同月29日,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与赛奥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合同》和《电梯安装清包合同》约定,价款分别为45万元(包括设备款及运费、税费)和35万元(包括电梯安装、调试费、政府验收费、旧电梯拆除、土建配合、厅门大门套装饰、轿厢监控视频及税费),其中厅门大门套费6.5万元,旧电梯拆除后归赛奥公司处理;每批合同设备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该批合同设备安装费总金额50%(第二期款),计17.5万元;杭富品山水业委会逾期付款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梯设备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同年5月4日,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与赛奥公司签订《合同变更书》约定,将3台电梯大门套装饰变更为杭富品山水业委会负责采购及施工,赛奥公司反包杭富品山水业委会3台电梯大门套装饰款5.8万元(含税);如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不实施大门套的装饰工作,由赛奥公司退还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大门套装饰款6.2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赛奥公司即组织施工,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先后于2018年6月5日支付电梯安装款18万元,同月25日支付电梯安装款44.5万元。同年7月18日,赛奥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明玉向喻贵成转款5.8万元,系赛奥公司支付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反包的电梯大门套装饰款。2018年9月14日,赛奥公司将更换后的杭富品山水小区A幢2号电梯和B幢2号电梯移交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使用。因杭富品山水C栋电梯轿厢和开门尺寸误差,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于2018年11月22日向杭富品山水C栋业主对C栋电梯安装变更合同征求意见,59户业主签字同意,45户业主签字不同意。同月23日,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与赛奥公司签订《合同变更书》约定,原先签订的C号楼电梯轿厢尺寸由1450㎜×1500㎜变更为1550㎜×1500㎜,C号楼电梯开门尺寸由800㎜×2100㎜变更为900㎜×2100㎜;原合同总价80万元,变更后增加费用10.48万元,该次变更费用买卖双方各承担50%,买方承担5.24万元;本变更协议买方产生的5.24万元费用,待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之内买方一次性支付卖方,卖方收到款项后作产品定作并负责安装施工。同日,喻贵成向赛奥公司转款5.24万元。2019年1月16日,赛奥公司将更换后的杭富品山水小区C幢2号电梯移交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使用。因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未按约定付清电梯款17.5万元,赛奥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赛奥公司与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赛奥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杭富品山水小区电梯改造工程项目后,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电梯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支付电梯款17.5万元及其该款从2019年1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赛奥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1月27日起计付,因赛奥公司将更换后的杭富品山水小区C幢2号电梯移交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使用的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自该日起10个工作日内的最后1日为2019年1月29日,而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支付电梯款17.5万元的付款期限为2019年1月30日前,故赛奥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始日有误,一审法院确认为2019年1月30日。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抗辩合同总价为73.5万元,而非80万元,因双方在签订《电梯设备合同》和《电梯安装清包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为80万元,并非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抗辩的合同总价为73.5万元,双方增加承揽工程项目并以签订合同形式予以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杭富品山水业委会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抗辩赛奥公司提供的电梯尺寸错误,导致业主巨大经济损失,因双方在合同中对电梯轿厢、开门尺寸有明确约定,且双方签订《合同变更书》对杭富品山水小区C号楼电梯轿厢、开门尺寸进行变更,并约定由双方各承担变更费用的50%即5.24万元,赛奥公司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杭富品山水业委会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一、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赛奥公司电梯款17.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赛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杭富品山水业委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未举证。被上诉人赛奥公司举示的证据是:2020年5月15日、5月17日杭富品山水业委会现任主任高亮与赛奥公司工作人员王明玉的短信记录,拟证明在一审判决后,杭富品山水业委会的现任主任高亮向赛奥公司王明玉发短信称如果不少钱就久拖不付电梯款,本案实为杭富品山水业委会的故意拖欠行为。上诉人杭富品山水业委会的质证意见是:赛奥公司未提供原始载体,无法考证其真实性,就内容而言,可以看出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是对赛奥公司的一种抗议行为。被上诉人喻贵成的质证意见是:虽未提供原始载体,但应是真实的。高亮系现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主任,王明玉系赛奥公司的代理人,他们通话也是为了协商案件。本院认为,该证据虽为复制件,但能与本案其他证据和事实相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因涉案电梯款项的数额发生争议的事实,故符合证据三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综合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的陈述、答辩及其举示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喻贵成原系第三届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主任,任职至2019年1月。2018年4月,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决定对所在小区3台电梯予以更换并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载明:“该项目为电梯改造,共计三台电梯,工程最高限价69万元,七、工程施工内容:……6.入户大厅厅门和门套要用发纹不锈钢进行装修,其余每层厅门用钢板喷漆材质”。2018年4月24日,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向业主公示9家电梯供应商的竞标价和意向中标单位为赛奥公司和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
次日,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邀请5名业主和赛奥公司、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列席会议。会议中,赛奥公司就3台电梯更换工作报价为69万元,并提出增加土建配额费每台1.5万元,包括3台电梯更换、土建配额、监控线路在内的总包干价为73.5万元。会后,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在杭富品山水小区张贴《电梯更换项目中标厂家公示》,载明:“杭富品山水业主:经到会的蒋利权、余中良等五位业主代表及五位业委会人员按***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二家电梯厂家的最终报价及要求提问后,讨论确定选择***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为本次小区进行电梯更换。1.工厂为江苏苏州,提供本地驻点服务,按标书要求免保二年,质保五年。有远程救援功能,含意外保险;2.轿厢底板PPC可选配大理石;轿门全不锈钢(除1楼外全喷塑);3.拆除由电梯公司负责,正常的电路板留下备用另三台旧梯,质保金金额按房管部门要求执行。4.由业主代表选出三人去厂家现场考察资质及企业规模。5.电梯中标价69.00万元,另土建配额费每台1.5万元(三台4.5万元)。合计金额73.50万元(全包干土建配额、监控线路)。特此公示。杭富品山水业委会,2018年4月25日。”
2018年4月29日,时任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主任喻贵成以业委会名义与赛奥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合同》和《电梯安装清包合同》。《电梯设备合同》中的产品设备价格载明:“电梯型号:TKJ1000/2.0;层/站/门:27/27/27;设备单价14.4万元;运费单价0.6万元;台数:3;合计45万元。”《电梯设备合同》的附件一规格参数表载明:A幢2号电梯和B幢2号电梯的轿厢尺寸为1550mm(宽)、1500mm(深)、2500mm(高);开门尺寸为900mm(宽)、2100mm(高)。C幢2号电梯的轿厢尺寸为1450mm(宽)、1500mm(深)、2300mm(高);开门尺寸为800mm(宽)、2100mm(高)。《电梯安装清包合同》中的产品安装价格载明:“1.乘客电梯:型号TKJ1000/2.0;层/站/门:27/27/27;安装单价:9.5万元;台数3;合计28.5万元。2.厅门大门套:型号根据现场实测;层/站/门:27/27/27;78道;合计6.5万元。总计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备注:1.本工程为总清包交钥匙工程含:安装费、调试费、政府验收费、旧电梯拆除、土建配合、机房及门洞修补、厅门大门套装饰、轿厢监控视频及税费。2.旧电梯拆除后归乙方处理。3.免费保修二年,整体质量保证五年。”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电梯更换价款如何认定,以合同及变更书计价为准还是以中标公示价为准。2.涉案电梯更换价款应否扣减厅门大门套装饰费用。3.C栋电梯重做增加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关于电梯更换价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本案电梯更换价款需由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向当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支付。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公示的中标价是73.5万元,但公示后仅隔短短四日,时任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主任喻贵成就在未告知杭富品山水小区业主且未经前述规定的业主表决程序授权的情况下,自行以业委会名义与赛奥公司签订与公示价格不一致的《电梯设备合同》和《电梯安装清包合同》,将招标文件所包含的电梯厅门大门套装饰单独立项并额外计价6.5万元,从而将原定电梯更换公示总价由73.5万元变更为80万元。喻贵成擅自变更合同主要内容的行为已构成越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承揽人赛奥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及安装经营业务的公司,参加了杭富品山水业委会的招标,对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及业委会主任的职权范围是清楚的,应当知道变更中标合同价款等重要事项需经小区业主依法表决,非业委会主任能自行决定,但其在喻贵成未出示业主大会决议或者授权依据的情况下,仍与喻贵成签订与公示中标价款不同的合同,明显未尽审慎义务,故该价款变更条款对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关于涉案的电梯更换价款仍应以中标公示价73.5万元为准的主张,予以支持。赛奥公司认为喻贵成另案出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征求业主意见表》足以证明合同总价80万元系经过业主同意。经查,该征求意见表存在复印件与原件不吻合的情况,如总户数原件写为344户,复印件写为350户;又如C19-1的业主杨昌英签字的原件显示签名为“同意,杨昌英,不是本人签字。”其复印件显示杨昌英栏的签名为“汤敏”。C19-2的业主陈星宇签字的原件显示签名为“刘明,不是本人签字。”其复印件显示陈星宇栏的签名“刘明”字体比原件的字体明显偏大,且字迹明显不一致。综上,鉴于该证据的原件签名笔迹与复印件签名笔迹存在诸多不一致情况,且赛奥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涉案合同签订时,喻贵成向其出示了该证据,故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喻贵成以业委会名义签订涉案合同时对中标公示价等内容作出的变更系经过业主授权同意。
关于电梯厅门大门套装饰费用应否扣减的问题。电梯厅门大门套装饰工作已明确包含在招标文件所载明施工内容之内,同时该招标文件对厅门大门套装饰所选用的材质亦作了明确要求。此后在中标公示前所召开的业委会会议中,赛奥公司并未提出电梯厅门大门套装饰须单独立项计价。如前所述,时任杭富品山水业委会主任喻贵成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电梯厅门大门套装饰工作从中标合同确定的施工项目中抽出单独计价的行为亦构成越权代表。此后,喻贵成又以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名义在2018年5月4日与赛奥公司签订《合同变更书》,双方再次约定赛奥公司将电梯厅门大门套装饰工作反包给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并将价款从6.5万元降低为5.8万元,明显与常理不符且亦未经业主授权同意。喻贵成收到赛奥公司支付的5.8万元后并未移交给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故不能就此认定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已认可大门套装饰工作的反包条款,赛奥公司与喻贵成双方可就该款项问题自行协商处理。综上,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厅门大门套的装饰工作已完成,故对于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关于参照合同变更书的约定在应付电梯更换总价款中扣除6.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C栋电梯重做产生的增加费用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2018年11月23日的合同变更书对C栋电梯尺寸作了变更,并约定由此增加的费用10480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首先,该合同变更书同样系喻贵成在未经业主表决同意的情况下以业委会名义所签订,系越权代表行为,故该项费用变更的约定不能约束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其次,案涉需更换的三部电梯的电梯井、电梯轿厢及开门均为相同尺寸,赛奥公司作为专业电梯销售公司,在合同附件中将C栋电梯的轿厢及开门尺寸宽度分别缩减为1450mm、800mm,比AB栋电梯的轿厢及开门尺寸宽度小100mm,有悖日常生活习惯。赛奥公司并未对涉案C栋电梯尺寸进行准确测量,自身有过错。最后,根据涉案合同内容来看,A、B、C栋三台电梯的报价完全相同,证明电梯开门尺寸大小对中标合同价格没有任何影响,亦能印证C栋缩减电梯尺寸开门尺寸并非杭富品山水业委会的真实意思,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并不存在过错,就C栋电梯重做费用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赛奥公司作为专业的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公司,因自身疏忽未能准确测量C栋电梯开门尺寸,错误进行制作安装施工,导致第一次制作的C栋电梯尺寸与A、B栋电梯尺寸不一而返工重做,应对C栋电梯重做产生的增加费用承担全部责任。喻贵成依照2018年11月23日的合同变更书约定向赛奥公司支付的5.24万元并未动用杭富品上水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实为赛奥公司向喻贵成支付的5.8万元电梯厅门大门套装饰反包费用中的部分款项,故该5.24万元不能认定为系杭富品山水业委会支付给赛奥公司的尚余电梯更换价款,喻贵成与赛奥公司可自行协商处理。
综上所述,杭富品山水业委会应当向赛奥公司支付电梯更换价款67.3万元(中标公示价73.5万,因大门套装饰工作未完成需扣除6.2万),现已支付62.5万元,故还应支付4.8万元。上诉人杭富品山水业委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9)渝0102民初8289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市涪陵区杭富品山水业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尚余电梯更换价款4.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万分之二/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387元,重庆市涪陵区杭富品山水业主委员会负担5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2774元,重庆市涪陵区杭富品山水业主委员会负担10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项江陵
审 判 员 郭玉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籍
书 记 员 赵彦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