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9224号
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林港开发区(枫林湾)999号。
法定代表人:胡卫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书宜,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斌,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望和多彩原浆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经济开发区望和路。
法定代表人: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望和多彩原浆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康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