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3财保26号
申请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震泽镇八都林港开发区(枫林湾)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4297794L。
法定代表人:胡卫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全,邻水县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万汇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16号1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2B3PT41。
法定代表人:温世杰。
申请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汇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名:四川万汇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邻水农商银行,账号:6703××××433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邻水支行,账号:2316××××1744;开户行:邻水农商银行金陵支行,账号:6704××××7094;开户行:邻水农商银行西天支行,账号:6696××××538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邻水支行,账号:5105××××0650),金额以500000元为限。申请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其债权难以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汇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邻水农商银行账户6703××××4335中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汇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邻水支行账户2316××××1744中的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汇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邻水农商银行金陵支行账户6704××××7094中的存款;
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汇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邻水农商银行西天支行账户6696××××5381中的存款;
五、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汇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邻水支行账户5105××××0650)中的存款。
以上一至五项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5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预交。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在冻结期间内,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
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
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
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
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