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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四川万汇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23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枫林湾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564297794L。
法定代表人:胡卫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昌全,系邻水县义正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万汇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16号1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2B3PT41。
法定代表人:温世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万汇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3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505212.4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诉前保全财产线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338277.36元,扣除执行费7452元后下余330825.36元将划拨至申请执行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为穷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在传统查控中,通过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被执行人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活动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洪宇
审判员  姚超文
审判员  廖梦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