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9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赛**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震泽镇八都林港开发区(枫林湾)9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经济开发区颍泰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车建化,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赛**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赛**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100万元(以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名:赛**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都支行,账号:13×××47)。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赛**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226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
安徽省颖上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9民初13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夏 锋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