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773号
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林港开发区(枫林湾)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海云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镇大关社区安置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海云天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1元,保全费3470元,合计8311元,由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