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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贵州海云天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773号 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林港开发区(枫林湾)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海云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汤山镇大关社区安置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海云天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1元,保全费3470元,合计8311元,由原告***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