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滨南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大理滨南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7165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1NM6D3Q。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聚春,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南部大区营销总监助理,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大理滨南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凤鸣线东侧福致科技信息技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365585692。

法定代表人:罗健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环卫公司)与被告大理滨南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南城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马环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聚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滨南城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马环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滨南城管公司支付龙马环卫公司货款78.9万元。2、判令滨南城管公司支付龙马环卫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1)以35.2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以4.2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以39.45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中,龙马环卫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滨南城管公司立即支付龙马环卫公司货款35.25万元。2、判令滨南城管公司支付龙马环卫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5.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8日,滨南城管公司与龙马环卫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滨南城管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环卫车辆共3辆,合同金额70.5万元。合同签订后,龙马环卫公司依约向滨南城管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车辆,滨南城管公司接收完毕、验收合格。滨南城管公司支付了货款35.25万元,尚欠货款35.25万元。2019年6月21日,滨南城管公司与龙马环卫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滨南城管公司向龙马环卫公司购买环卫车辆共5辆,合同金额131.5万元。合同签订后,龙马环卫公司依约向滨南城管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车辆,滨南城管公司接收完毕、验收合格。滨南城管公司支付了货款87.85万元,尚欠货款43.65万元。后经催讨无果,龙马环卫公司诉至法院。

滨南城管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龙马环卫公司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证据,滨南城管公司对龙马环卫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龙马环卫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8日,滨南城管公司(买方,甲方)与龙马环卫公司(卖方,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3吨压缩车(FLM5070ZYSQ5)3辆(每辆23.5万元)(特殊要求及说明:240L标准桶提升机构),合同金额70.5万元。合同签订后,龙马环卫公司依约向滨南城管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的3辆压缩车,滨南城管公司接收完毕、验收合格。滨南城管公司支付了龙马环卫公司货款35.25万元,尚欠货款35.25万元。2019年6月21日,滨南城管公司(买方,甲方)与龙马环卫公司(卖方,乙方)又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8吨后压缩车(FLM180ZYSD5K)1辆(每辆38.0万元)、3吨路面养护车(FLM5030TYHC5)2辆(每辆10.0万元)、8吨高压清洗车(FLM5180GQSD5)1辆(每辆37.5万元)、3吨护栏清洗车(FLM5071GQXQ5)1辆(每辆36.0万元),以上合计金额131.5万元;该合同第七条约定“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货款的30%参叁拾玖万肆仟伍佰元整作为订货定金;3、甲方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至合同货款总额的40%伍拾贰万陆仟元整;4、甲方应于2020年6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至合同货款总额的70%玖拾贰万零伍佰元整”。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包括第五条第7款和第七条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取回占有产品设备,甲方应按合同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向乙方赔偿产品设备价值显著减少的损失。”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龙马环卫公司依约向滨南城管公司交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车辆,滨南城管公司接收完毕、验收合格。滨南城管公司支付了龙马环卫公司货款87.85万元,尚欠货款43.65万元。以上两份《销售合同》滨南城管公司总共尚欠货款78.9万元。后经催讨未果,龙马环卫公司于2020年9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诉讼中,滨南城管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和9月22日分别支付龙马环卫公司货款5万元、18.65万元,合计23.65万元,尚欠货款55.25万元,因此,龙马环卫公司撤回其中20万元尚未到期的尚欠货款的诉讼请求,只要求滨南城管公司支付到期的尚欠货款35.25万元。

本院认为,滨南城管公司与龙马环卫公司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双方均已实际履行,龙马环卫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向滨南城管公司交付了所有合同项下压缩车、路面养护车、高压清洗车、护栏清洗车等环卫车辆。龙马环卫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交接验收清单、招商银行的收款回单等证据能够证明滨南城管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123.10万元,尚欠货款78.9万元。诉讼过程中,滨南城管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和9月22日分别支付龙马环卫公司货款5万元、18.65万元,合计23.65万元,尚欠货款55.25万元,于是,龙马环卫公司撤回其中20万元尚未到期的货款的诉讼请求,只要求滨南城管公司支付到期尚欠货款35.25万元。龙马环卫公司自愿撤回部分诉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滨南城管公司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偿付。龙马环卫公司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滨南城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理滨南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5.2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45元,减半收取为3372.5元,由被告大理滨南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萍(代)

附注: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