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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理市环境卫生管理站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民终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栋,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琨,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市环境卫生管理站,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龙溪桥北洱河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901432557056A。
法定代表人:徐小生,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莎,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大理滨南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凤鸣线东侧福致科技信息技术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365585692。
法定代表人:罗健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何皓铖,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原审第三人大理滨南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大理市环境卫生管理站达成和解,不再提起诉讼为由,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向被上诉人大理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原审第三人大理滨南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释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均同意对方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大理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原审第三人大理滨南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62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万石
审 判 员 段蓉晖
审 判 员 杨明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淑婷
书 记 员 赵婳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