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威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钢厂琴台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黄润香。
被执行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汉南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颜学先。
申请执行人***威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5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程汉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