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590号
原告: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科技港1栋A座9楼。
负责人:张静雨,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银,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颜学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吴 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