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颜学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鼎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作出(2020)武劳保字第000001790号《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启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