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绍平旅游休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湖某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执6067号 申请人恩施自治州绍平旅游休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民族东路二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6271647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 被执行人:湖***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414195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43242419********。 第三人:**,男,1969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申请人恩施自治州绍平旅游休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湖***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6)鄂2820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执行恩施自治州绍平旅游休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案号为(2016)鄂2802执588号,执行过程中因湖***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本院依第三人**申请将**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6)鄂2802执588号-5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绍平旅游休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利川市小东门加油站旁的利川市××宾馆××层××楼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申请人**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自行负责”,该案通过以物抵债执行完毕结案。后本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19)鄂2802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6)鄂2820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后湖***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再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鄂28民再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9)鄂2802民再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内容,变更第四项判决内容。后恩施自治州绍平旅游休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执行回转申请执行湖***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2016)鄂2820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据此作出的(2016)鄂2802执588号-5执行裁定书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6)鄂2802执588号-5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