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执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执行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作出(2020)***字第00000196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证券、车辆管理部门、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多次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均无财产;二、经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42万元范围内的到期债权;三、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核实上述冻结的到期债权需要时间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裁委员会作出(2020)***字第00000196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裁委员会作出(2020)***字第00000196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