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梁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5民初553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颜学先,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兴诉被告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梁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延期付款,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18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