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905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男,1978年5月12日,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开峰,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冠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路与长沙路交汇冠蒙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顾凤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顾凤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冠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世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