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某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537号
原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长沙路交汇冠蒙集团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229D
法定代表人:顾凤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友,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北段枣园镇集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937CGN77
法定代表人:时佰军,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顾召坤,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顾怀启,男,汉族,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临沂市**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北段枣园镇集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936JP42G
法定代表人:顾怀启,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祯,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召坤、临沂**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顾怀启、临沂市**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24元,减半收取计27662元,由原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