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781号-1
原告:***,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姜自余,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郑业金,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君秋,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顾凤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友,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伟,男,系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姜自余、***、郑业金与被告***、第三人王君秋、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本案定于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业金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业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对原告郑业金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荣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