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923民初4468号
原告: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23MA3ETTCX9A,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2297D,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河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6********,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新庄镇岳山庄村三组44号。
原告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与被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上浮租金、模壳维修费、违约金、模壳丢失费等共计1053125.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4日,原告二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塑料模壳用于被告承建的郯城新空喜苑一期车库工地,租金为每套1.3元每天,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约定模壳退还时由被告(甲方)负责塑料模壳装车运输,原告(乙方)负责卸车,被告须指派人员到场与原告人员共同组织验收,被告在送还租赁物模壳时,原告发现模壳损坏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额,且还有模壳丢失,租赁费业未按期支付,合同约定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前支付原告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租赁费、模壳丢失损失费、违约金等共计335000元,剩余款项原告放弃。
二、如被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付或不完全支付,原告有权以953125.35元为基数,扣除被告已付款项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2023年4月27日前支付原告租赁费10000元(涉及的开具发票问题,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四、其他无争议,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14278元,减半收取计7139元,由原告山东中戈建筑模壳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