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1253号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少年宫(以下简称市少年宫)、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黄埔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市少年宫、省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请求及理由,本案分析如下:
关于省建筑公司应否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省建筑公司有向黄埔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二审判决认定该付款义务不以黄埔建筑公司明知其代建身份而免除,并无不当。省建筑公司主张其作为代建人无需承担付款义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省建筑公司与市少年宫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依据问题。涉案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黄埔建筑公司已申请结算并提交竣工材料,省建筑科学研究公司和市少年宫亦确认涉案工程初审的造价金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因受财政拨款控制,在发包人完成各项支付手续报财政审批后,审批导致支付时间延长时,不应属发包人违约。”但该约定针对的是工程款支付事项而非结算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涉案工程结算必须经过财政投资评定审核。补充协议中虽约定“工程结算按原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但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中标合同,故应当以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为准。在无证据证实黄埔建筑公司对初审造价提出异议,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无约定将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各方确认的涉案工程初审造价金额进行结算,并无不当。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根据查明事实,市少年宫、省建筑公司均没有预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二审判决认定市少年宫、省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黄埔建筑公司,并无不妥。
综上,市少年宫、省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少年宫、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强 弘
书记员 吴佳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