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少年宫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36649号

原告: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大院内风洞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钊,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虹,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少年宫,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关小蕾,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园,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筑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少年宫(以下简称市少年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钊、陈育虹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威、蔡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省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从原告处划扣的(2019)粤01民终21324号案执行案款共计3885199.18元及利息30000元(利息从款项被划扣之次日即2020年4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已预缴的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原告处划扣的(2019)粤01民终21324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共28552.69元及利息200元(利息从结案之次日即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招投标中标了被告建设的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的代建管理工作。原被告于2004年9月签订了《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代建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代表建设单位即被告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承担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原告的工作期限从签订代建服务合同之日起至项目通过工程综合(含审计和财务)竣工验收且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大约为9个月,代建费合计43.35万元。代建工作内容包括前期工作管理、招投标管理、设计工作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投资管理、合同档案和信息管理等等。代建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组织案涉项目土建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经招标代理机构广州万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主持,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了案涉项目土建工程的招标公告,经投标报价、评标等环节最终确定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黄埔建筑公司)中标。除此之外,原告还先后组织了监理的招投标和广州蓓蕾剧院改造项目(装修工程)的招投标等其它子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因履行代建工作的需要,原告于2005年2月以发包人身份与黄埔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埔建筑公司承包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土建),工程总价7969738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条中还约定,“因受财政拨款控制,在发包人完成各项支付手续报财政审批后,审批导致支付时间延长时,不应属发包人违约”。2007年8月10日,原告和黄埔建筑公司又签订了《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本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经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及甲方审核确认为准。工程结算按原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以上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被告均以业主身份盖章。2008年5月20日,案涉项目(即土建部分)竣工验收。2011年2月19日案涉项目监理初步结算审核数额为11959699.16元,原告、被告、监理公司和黄埔建筑公司均在初步审核的结算汇总表上盖了章,原告协助被告以此初审价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送审,经广州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三方机构)审核并与黄埔建筑公司对数,最后经财评中心复核,确定最终评审结算价为9598368.5元,在复核完成并要求施工方黄埔建筑公司盖章确认时,黄埔建筑公司反悔。第三方机构为此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函给被告,请求被告出面协调黄埔建筑公司尽快确认财评结果,但没有下文。于是第三方机构又于2013年12月3日发函给广州市财政局说明了黄埔建筑公司反悔不确认评审结果之事宜,并向广州市财政局要求办理退审手续。2019年1月30日,黄埔建筑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粤0104民初6576号】,诉请原告和被告共同向其支付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土建)结算款(含工程质保金)2448227.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为核实案涉项目结算评审的情况,向广州市财政局去函调查,广州市财政局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关于广州市少年宫蓓蕾剧院改造工程结算评审情况的说明》,说明中提到,2013年9月16日财评中心就案涉项目的结算出具了复核意见,审定金额为9598386.5元。2013年11月4日,黄埔建筑公司、第三方机构和财评中心达成一致,在最后盖章确认时,黄埔建筑公司反悔,对审定金额不予确认,按该局的管理规程,施工单位不确认的项目无法出具最终评审结果,该案涉项目最终只能作退审处理。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黄埔建筑公司与原告、被告于2007年8月10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涉案工程结算应当以广州市财政局评审结果为准,虽黄埔建筑公司对财评结果9598386.5元不予确认,但案涉项目已有审定金额,故一审法院仍采纳财评结果,以此为基数判决被告少年宫和原告共同向黄埔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86914.97元。原告认为其只是代建方,并非业主,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黄埔建筑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数额,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黄埔建筑公司与原告、被告于2007年8月10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关于“工程结算按原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的约定,该条款前后矛盾,因为原合同即施工合同并没有约定结算要以财评审定为准,因补充协议是格式条款,故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并以监理公司初审价为基数改判原告和被告共同向黄埔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2448227.63元及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共同负担28258.69元,该二审判决于2019年12月25日生效【案号:(2019)粤01民终21324号】。黄埔建筑公司随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和被告,执行案号为(2020)粤0104执1894号,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从原告的账上划走了上述(2020)粤0104执1894号执行案件的案款3885199.18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从原告的账号划走了(2019)粤01民终21324号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28552.69元,加上原告二审上诉时预交的1972.87元,合计28552.69元。综上,原告只是依据《代建服务合同》的约定代表被告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代建方和监理方、设计方一样,都是为业主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只是服务的范围不一样而已。原告虽以发包人的名义与黄埔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但原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发包人,也不是案涉项目的业主,没有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案涉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款之前均是由原告报送给被告后由广州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给黄埔建筑公司的。原告与黄埔建筑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原告均向被告汇报过,被告也在这些文件上盖了章,表示认可。原告承接了案涉项目的代建工作之后,遇到了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规模加大、工期从约9个月延长至约56个月等事情,虽然代建费很微薄,曾一度每个月只有9000元,连最基本的人员工资、交通文印费都不够,但原告一直兢兢业业,现在已基本完成了代建工作,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项下9个主要子项目(含案涉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并报送被告交财评审核,部分已有审核结果,但143万元的代建费原告至今仍没有收齐。在提供代建服务的过程中,原告没有什么工作过失,反而因为代建人的这个身份被黄埔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先后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划扣了合计3911779元。其中,3885199.18元是(2019)粤01民终21324号案的工程款及其利息,26579.82元是(2019)粤01民终21324号案件二审受理费和执行费,加上原告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972.87元,均应由案涉项目的业主即被告负担。现已由原告代付,故向被告主张返还上述已被划扣的款项及利息。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审理本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少年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就本案完全相同的主张事实与理由,原告以在其与黄埔建筑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提出了执行异议,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2020)粤0104执异27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目前该案还在复议期的最后一日,如该案复议成立,与本案处理存在矛盾,因此该案结果是本案是否审理的先决条件,请求法院先行予以审查。二、关于本案实体问题,本案实际是执行法院在两个负有同等付款义务的(非连带责任)之间选择了原告作为被执行划扣的一方,现原告认为该案的执行款项实际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也就是说原告的主张可以归纳总结为一个物业的权属人是否当然成为该物业所涉工程的工程款最终责任方,被告认为显然不是,该推论既没有约定,也没有任何法律予以规定。实际上根据双方签订的代建服务合同,开篇即明确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是财政划拨的,市文化局剧场维修费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掌管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或文化事业建设费,该部分内容见被告证据第29页以及原告证据第2页。此外,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1-5,被告既不是该工程的立项方也不是投资方,也并不负责建设工程管理,改造完成后也不由被告使用,被告仅仅是名义上的业主,由其他政府部门统筹使用被告场地进行改造而已。一个非常典型的情况是被告使用该场地还需付费使用,并且还需要以业主身份代缴水电费用,这部分内容体现在被告证据第26页2016-2017年广州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因此,被告仅仅是名义上的业主,与案涉工程的关联系并不大,从法律上以及各文件所反映的情况,被告均不是案涉工程工程款承担方。本案争议与工程建设期间原告履行合同的情况没有关系,主要涉及的是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是否根据代建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结算报审的工作,原告本身就没有提交在案涉工程遭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退审后继续履行报审义务的材料,本身就存在过错,何况根据代建服务合同第5.2.1条约定,以及原告提交的第9组证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一直是以建设单位的名义直接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批,并直接向财政申请拨付,被告并不承担工程款审批,被告也不经手工程款。原告在工程施工期间也存在消极怠工情形。根据有关部门的决定也已经将广州市少年宫蓓蕾剧院更名为广州蓓蕾剧院,该内容在被告证据第4页。三、在另一个与本案案情相似的(2019)粤01民终5627号案中同样是双方共同作为执行义务人,法院从被告账户划扣了600余万元执行款,实际被执行的金额比原告更高。综上,恳请法院根据前述基本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6日,原告省建筑公司(原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代建人、乙方)与被告少年宫(委托人、甲方)签订《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代建服务合同》,约定:鉴于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是以市财政划拨的市文化局剧场维修费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掌管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或文化事业建设费统筹解决的投资改造的公益性项目,经批准同意,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管理服务方式;经过招标投标,原告中标,承担广州蓓蕾剧院改造项目管理服务;原告认为已从技术和法律上全面了解和理解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项目代建的权利义务,认为能够代表建设单位(广州市少年宫)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安排投资责任和委托代建业务的一方,即甲方;项目名称为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东风西路167号广州市少年宫;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期完工;即自开工之日起214个日历日完成,交付使用;开工之日以双方签订的确认书为准,完工日为交付使用日;工程投资总概算约2500万元;代建人负责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签订与本项目相关的各类合同,以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代建服务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工程综合(含审计和财务)竣工验收,且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代建人向委托人报送工程总决算书,由委托人加盖印章后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评审,且在已批准的总决算书上签字盖章,作为本工程总决算的依据,办理决算手续,市财局付清工程结算款余款;本项目代建服务费为433500元等。

2005年2月,黄埔建筑公司(承包人、受托方)与原告省建筑公司(发包人、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明:工程名称为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东风西路167号,工程内容为RC框架结构剧院改造工程,工程规模为地上四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约6049平方米;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并承包工程的质量、工期与安全;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开工令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8天(自发包人签发开工令次日起计);暂定合同价款7969738元;安全生产措施费99519.94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因受财政拨款控制,在发包人完成各项支付手续报财政审批后,审批导致支付时间延长时,不应属发包人违约等。被告市少年宫在该合同封面上的“业主”处加盖印章。

2006年5月8日,黄埔建筑公司开始施工。

2007年8月10日,黄埔建筑公司(受托方、乙方)与原告省建筑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补充协议》,订明:鉴于广州蓓蕾剧院改造项目建设工程之中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原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所涉及的施工图纸及承包范围均出现调整,实际工程量发生变更,为确保该项目后续施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能够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签订的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乙方于2007年2月9日前基本完成甲方已确认的施工图纸及承包范围的工程(余下少量收尾工作由乙方妥善处理),乙方应及时办理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概算(详见2007年5月29日工程项目概算结果确认表)增加工程造价为2997396.13元;本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经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及甲方审核确认为准,工程结算按原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工程款拨付按原合同定价加上增加工程造价2997396.13元及原合同的有关付款约定进行;本协议是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原合同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补充协议记载业主方为被告市少年宫,并加盖有市少年宫的印章。

2007年10月20日,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2008年5月20日,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编号为穗越建验字2008-015号《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载明该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请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008年12月22日,原告省建筑公司(受托方)与被告市少年宫(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代建服务补充协议》,约定:一、蓓蕾剧院改造工程总代建服务费调整为143万元,且以后不再进行调整;二、代建服务费支付方式。……三、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互为补充执行,如有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四、……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工程代建服务费尾款付清后结束。

2010年12月20日的《工程结算初审意见》载明:建设单位为市少年宫,代建单位为省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为黄埔建筑公司;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土建工程)送审工程造价12506274.07元,初审工程造价11959699.16元。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初审单位”处加盖其印章。省建筑公司加盖了“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专用章”,并注明“经复审,拟同意监理单位初审工程造价,请业主审批。”市少年宫在省建筑公司的意见后附上“拟同意监理、代建单位初审工程造价,最终以市财评中心审定为准”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结算汇总表》显示:工程名称为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土建),原合同造价为7969738.00元,补充协议基坑支护工程款1106751.66元,增加工程合同工程款2997396.13元,总结算为12506274.07元,监理初审后工程款为11959699.16元。被告市少年宫作为建设单位、原告作为代建单位、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黄埔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均在该表上加盖相应的印章。

2019年1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黄埔建筑公司诉市少年宫、省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104民初6576号。黄埔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市少年宫、省建筑公司共同向黄埔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含工程保修金)2448227.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如下:拖欠的结算工程款1850242.67元自2007年10月21日起计息,工程质保金597984.96元自2008年10月21日起计息,均计至两被告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计算标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在该案诉讼中,黄埔建筑公司自认已收到工程款9321524.03元及劳保金退款189947.50元,劳保金退款也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2019年8月28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04民初6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省建筑公司、市少年宫共同向黄埔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86914.97元;二、驳回黄埔建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22元,黄埔建筑公司负担38883.05元,市少年宫、省建筑公司共同负担838.95元。黄埔建筑公司、省建筑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民终2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65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65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省建筑公司、市少年宫共同向黄埔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850242.67元及利息(以1850242.6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3月2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质量保证金597984.96元及利息(以597984.9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8年11月5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黄埔建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722元,由黄埔建筑公司负担100元,省建筑公司、市少年宫共同负担396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58.69元,由黄埔建筑公司负担100元,省建筑公司、市少年宫共同负担28258.69元。该判决于2019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黄埔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为(2020)粤0104执1894号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省建筑公司3885199.18元。2020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建筑公司、市少年宫出具(2020)粤01执940号结案通知书,内容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民终21324号民事判决书,省建筑公司、市少年宫应向该院缴纳二审受理费26285.82元;因省建筑公司、市少年宫未履行该义务,该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扣划了省建筑公司26285.82元及执行费294元,该案作执行结案处理。2020年9月29日,省建筑公司就本院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3885199.18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粤0104执异27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省建筑公司对本院(2020)粤0104执1894号案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3885199.18元所提的异议请求。省建筑公司表示其未就该裁定申请复议。

本案中,原告省建筑公司为证明其已履行了代建工作中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和工程进度管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工程造价结算等工作,提交了多份《管理工作联系单》多份《半月报》、2009年代建工作情况汇报、工程进度款报审表、相关函件、款项划拨申请书、工程联系单、发票、两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关于蓓蕾剧院装修验收资料归类问题的说明及承诺书两份、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实体(含场地及设备)交接检收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关于广州蓓蕾剧场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安装调试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及财评结果确认表、灯光设备移交清点表、音响设备移交清点表、工程竣工报告、蓓蕾剧院座椅竣工验收单及现场移交记录表、广州市蓓蕾剧院改造工程结算汇总表(9个子项目)、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项目概算评审结果确认表、关于广州蓓蕾剧院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代理单位的情况说明、《关于补充评审资料的函》《关于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通往人民北路之道路铺地工程给予评审的函》《关于要求贵司更换蓓蕾剧院改造项目部现场负责人的事宜》《蓓蕾剧院改造工程协调会议纪要》《关于广州蓓蕾剧院项目建设情况的紧急汇报》《关于蓓蕾剧院改造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的函》《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关于尽快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函》、《关于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结算报请申核》等证据材料。其中申请日期为2007年12月14日的《政府采购、专项支出用款申请书》记载款项用途为“改造广州蓓蕾剧院工程款”,申请支付单位审核意见处加盖有被告市少年宫的印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两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均记载市少年宫为建设单位并加盖有市少年宫的印章。

被告主张其仅为名义上的业主,既不是案涉工程的决定改造主体、立项主体、管理主体、财政预算(及支付)主体,也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使用人,不应认定为案涉工程款的承担主体。为此,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于2009年1月7日向广州市发改委发出的《关于申请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立项的函》,内容为:市领导同意确定对广州市少年宫蓓蕾剧院进行改造;剧院改造项目包括……;计划按照市委宣传部出资22020770元+770万元(评审后增加部分)=29720770元,市文化局出资1000万元+100万元(评审后增加代建、监理费用)=1100万元;现申请立项,工程总投资为4072万元;

2.《广州市少年宫蓓蕾剧院改造工程现场会会议纪要》(2004年2月3日),记载会议决定如下:……(二)将原“广州市少年宫蓓蕾剧院”更名为“广州蓓蕾剧院”;……(五)改造的资金来源为市文化局出资1000万元,市委宣传部出资2000万元……;……(十)……任何一个部门包括市委宣传部、文化局、团市委、少年宫等单位需要使用场地,一律缴费等内容。

3.《蓓蕾剧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书》,记载:兹委托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蓓蕾剧院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等内容。

4.《蓓蕾剧院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内容为:……经评审后超出预算部分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局各负责一半等。

5.《广州市审计局审计报告》,记载:被审计单位为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审计项目为2016-2017年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市少年宫蓓蕾剧院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不一致。2009年,蓓蕾剧院经市委宣传部和原文化局出资改造后投入运营,根据市委宣传部会议纪要的决定,市少年宫蓓蕾剧院所有运营由广州市演出公司(后更名为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负责,至审计日止,蓓蕾剧院所有运营收入由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收取,市少年宫只负责代收代缴水电费等内容。

被告市少年宫主张:原告未履行代建人义务,导致案涉工程财政评审文件在最后环节因施工人拒不签名确认而退审,并在评审退审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致使案涉工程款支付长期陷入僵局产生大量利息,原告对此负有过错;工程结算、财政评审的报批工作系由原告实际进行报送。为此,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向广州市委宣传部发出的《2008年蓓蕾剧院改造工程“两金”预算执行情况说明的函》,内容为:……二、资金支付进度较慢,存在多方面原因。1.主管部门较多,行政程序复杂。蓓蕾剧院改造工程的业主是市少年宫,其主管部门是团市委,出资方为市委宣传部与市文化局。……5.代建、监理单位延期服务费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目前正在紧张谈判当中),代建、监理为此曾采取不配合的态度,甚至暂停业务办理,影响了工程进度等内容。

2.(2018)粤0104民初28030号案件庭审笔录及《关于少年宫蓓蕾剧院改造工程项目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其中笔录第10页记载省建筑公司庭审中称:“……我手上有一份材料显示2011年5月16日由被告一(市少年宫)向广州市财政局递交的关于案涉工程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的申请,2011年5月18日由市财政局签收。出示上述申请和送审情况表,申请书是复印件,上面盖了广州市财政局收文章,时间是2011年5月18日,市财政局就委托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工程项目结算进行评审,时间是2011年5月25日,我方出示关于广州市少年宫蓓蕾剧院改造工程项目结算评审委托的通知,这些均为复印件,没有原件……”。该评审申请的落款处加盖有市少年宫、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的印章。

3.《广州市少年宫关于商请提供“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项目有关资料的函》,内容为市少年宫于2020年1月10日要求省建筑公司按照材料清单提供蓓蕾剧院改造工作代建项目开展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4.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3日的《律师函》,内容为市少年宫要求省建筑公司提供项目工程资料。

5.省建筑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市少年宫发出的《关于提供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项目有关材料的复函》,内容为:省建筑公司已尽责完成代建服务工作,市少年宫要求提供的资料,省建筑公司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交各方,或随资料报送财政评审,根据诉讼过程中事实反映,省建筑公司协助提交财政评审必须的资料已经全部提交完毕,市少年宫对此亦予以确认,对已提交完毕的资料省建筑公司不应再重复提交;市少年宫长期拖欠最后一笔代建服务费14.3万元,更因蓓蕾剧院施工合同纠纷案致省建筑公司被强制执行高额费用,省建筑公司作为代建方,不应承担上述费用,省建筑公司促请市少年宫尽快协调各方,推进各方工程款的支付并赔偿省建筑公司的损失。

省建筑公司提交了市少年宫在(2018)粤0104民初28030号案中提交的补充证据清单,拟证明《关于广州市少年宫蓓蕾剧院改造工程项目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申请》是市少年宫在该案中提交的证据,并非省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是由市少年宫将结算资料报送至财政部门和结算单位的。该补充证据清单显示市少年宫在该案中的补充证据包括《关于广州市少年宫蓓蕾剧院改造工程项目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市少年宫在该案中提交该证据拟证明市少年宫在监理单位初审后已按各方要求将结算资料报送至财政部门与评审单位。此外,省建筑公司还提交了(2018)粤0104民初28030号案的笔录第10页,该部分笔录内容与市少年宫在本案中提交的笔录一致,拟证明《关于广州市少年宫蓓蕾剧院改造工程项目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申请》是由市少年宫向广州市财政局递交的,后财政局盖了收文章给市少年宫,有收文章的原件在市少年宫手中,省建筑公司仅有复印件,没有原件。省建筑公司为证明其手上持有的《关于广州市少年宫蓓蕾剧院改造工程项目结算财政投资评审申请》的原件并未加盖广州市财政局收文章,提交了该评审申请的原件。

另,市少年宫提交了:本院就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诉市少年宫、省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粤0104民初28030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市少年宫、省建筑公司不服前述判决提起上诉而作出的(2019)粤01民终562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市少年宫、省建筑公司不服前述二审判决申请再审而作出(2019)粤民申12678号民事裁定书;《中国银行对公客户付款通知单》。市少年宫拟证明:省建筑公司、市少年宫在同一工程项下的(2019)粤01民终5627号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建筑公司、市少年宫共同向施工单位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3052449.02元、质保金810308.26元及利息;在该案实际执行中,市少年宫被法院扣划执行款6011483.38元,该金额远高于本案数额。

庭审中,市少年宫表示本案纠纷应由省建筑公司向财政部门请款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省建筑公司与被告市少年宫订立的《广州蓓蕾剧院改造工程代建服务合同》及《建设工程委托代建服务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履行。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省建筑公司因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民终21324号民事判决书而被本院在执行中扣划了3885199.18元以及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扣划了26285.82元及执行费294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省建筑公司主张上述其被扣划的款项及执行费以及其预缴的二审受理费1972.87元应由市少年宫负担的请求是否成立。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根据在案的合同、函件等证据材料反映,市少年宫为涉案工程的业主、建设单位,省建筑公司仅作为代建人提供代建服务,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故省建筑公司对外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后有权向省建筑公司追偿。市少年宫表示其仅为名义上的业主,不应承担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但其提交的会议纪要、函件、审计报告等均为内部文件,并不足以对抗作为代建人的省建筑公司。市少年宫表示应由省建筑公司向财政部门请款,但申请日期为2007年12月14日的《政府采购、专项支出用款申请书》记载市少年宫为申请支付单位,故市少年宫的该意见缺乏合理依据,且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市少年宫抗辩称省建筑公司未履行代建人义务,导致案涉工程财政评审文件在最后环节因施工人拒不签名确认而退审,并在评审退审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致使案涉工程款的支付长期陷入僵局产生大量利息,省建筑公司对此负有过错。本案是因省建筑公司代为对外支付工程款后追偿的纠纷,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省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款长时间未能支付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市少年宫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市少年宫提及的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案件情况,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省建筑公司主张市少年宫支付上述被人民法院扣划的款项及省建筑公司预缴的二审受理费1972.87元以及分别自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少年宫向原告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885199.18元及利息(以3885199.1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少年宫向原告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8552.69元及利息(以2855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52元,由被告广州市少年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龙健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