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2044号
申请人:遵义新隆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堰上组新煤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AJNEEY3P。
法定代表人:邱启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红,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启科,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新世纪广场E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214950132X。
法定代表人:安启樊,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新隆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新隆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1,748.11元或对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152030000000640)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存款进行冻结、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规定,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对被申请人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1,748.11元进行冻结或对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龙再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曼义
书 记 员 周玉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