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223号
原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新世纪广场E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214950132X。
法定代表人:安启樊,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新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洪湖东路5151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559693W。
法定代表人:王兴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江,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莲,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湄潭县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月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05146836E。
法定代表人:谭桂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新添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湄潭县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秦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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