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3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朝华,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铖,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新世纪广场E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安启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贵州恒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奇,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华德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襄阳路。
法定代表人:田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连江,贵州法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贵州法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华德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54.75元,退还***、***。
审判长 龙 珑
审判员 庞 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紫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