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1236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义,凤冈县琊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光芬,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子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系原告之母。
被告: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湘黔国际商贸城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6001173X。
法定代表人:黄文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勇,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昊,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冈县新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凤冈县龙泉镇326国道与凤田公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GRCN84C。
法定代表人:李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琳,女,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厚亮,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新世纪广场E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214950132X。
法定代表人:安启樊,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普权,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永江,男,1970年5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关林,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原告***与被告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凤冈县新线农商旅互联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遵义晟奥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贵州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关林、***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申请对房屋造成损害修复出具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美双
书 记 员 刘志林